摘要: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哪些情況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是否屬于匯總納稅企業如何判斷? 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當年不在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分配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何判斷企業是否屬于匯總納稅企業? 匯總納稅分支機構申報企業所得稅報表時,企業類型選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無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僅需填報主表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和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根據電子申報系統設置,如匯總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按規范進行了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報告,且總機構已在季度預繳申報中填報了《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則分支機構在進行申報時,該數據由申報系統根據總機構填報的分配表信息自動補全。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這一問題的全部解答.分支機構設立的當年,是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當年分支機構設立的企業所得稅是有總機構進行匯總繳納,次年之后就可以分配分支機構進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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