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股東能規避分紅個稅嗎?個人股東從公司取得分紅必須繳納20%個人所得稅,很多人為了規避個人所得稅想出各種奇葩招數,其中設置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股東就是很多所謂專家推崇的一招,這種方法究竟能不能起到效果?是否合規合法? 一、什么是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定義,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這里面有兩個關鍵要點: 第一就是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有限責任企業,所謂有限責任就是企業形成獨立于投資者個人的法人財產,并就全部法人財產對外部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就是典型的有限責任企業,股東個人投入1000萬元形成公司法人財產,那么公司最壞的結果就是1000萬全部賠光,宣布破產或者解散注銷,不會將風險蔓延給投資人個人。 而個人獨資企業中很顯然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無法分割,雖然也有投資款一說,但出現風險個人必須全部兜底,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就是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如果出現多個自然人,就可能形成合伙企業,盡管都是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一個自然人的制度設計比起多個自然人要簡單的多,至于合伙企業的問題這里不做過多描述。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的區別,我簡單用下表做一個界定,僅供參考: 
二、個人獨資企業如何交稅?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主要涉及的稅種是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1、增值稅 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不同,從事經營活動不同,增值稅適用的稅率和征收率當然也不同,但增值稅繳納同其他主體并無不同。 2、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不屬于法人實體,不涉及法人財產,也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如果產生利潤正常申報個人所得稅即可。 在個稅的分類里面,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都應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35%超額累計稅率。具體計算個稅如下表所示: 
三、個人獨資企業個稅核定征收政策 很多地方近年來紛紛出臺了針對個體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核定征收政策,較為有名的就是上海崇明的核定政策,鑒于個人獨資企業很多賬務并不規范,加之個人經營成本難以歸集扣除,因此針對不同行業制定了不同的利潤核定比例: 
以咨詢服務業為例,如果個人獨資企業當年度收入100萬(不含增值稅),假定沒有提供成本費用發票,那么全部計算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100萬*35%-65500=284500元; 如果按照上表中10%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額=10*35%-10500=24500元。節稅額度超過90%! 基于上面的測算,有人建議,那干脆用個人獨資企業做企業的股東好了,分紅分給個人獨資企業也按照核定征收交稅豈不是優化力度很大,問題是這樣子可以嗎? 四、分紅收入可以核定征收嗎? 上面所說的核定征收針對的都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因此適用于個人所得稅中的“經營所得”類目,但分紅收入在個稅中并不屬于經營所得,能不能也套用經營所得適用核定征收政策? 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非常清楚,分紅收入必須單獨按照20%稅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無論股東是個人還是個人獨資企業,還是合伙企業,都沒有改變。希望利用個人獨資企業規避分紅個稅的想法是無法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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