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信有很多小伙伴經?吹健差額征稅”這四個字,那么什么是“差額征稅”呢, 差額征稅是營改增后為了解決那些無法通過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來避免重復征稅的項目而采取的一種抵扣方法,差額征稅政策匯總(營改增后27項)如下。 1.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2. 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為勞務派遣服務。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3. 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以及其他安保服務。 (1)一般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4.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5.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以取得的預收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適用2%的預征率計算預繳稅款,向建筑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 政策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6.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時,以取得的預收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預征率(征收率)計算預繳稅款,向建筑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在納稅義務發生時,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適用3%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政策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7.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所述“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政策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8.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 9.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應簡易計稅方法,以全部收入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10.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11.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12.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13.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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